索引号: gxjscykfq-2019-00118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信息名称: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区2017年规划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日期: 2019-11-07 成文日期: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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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区2017年规划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16〕72号
发布时间:2019-11-07 16:04:49 【字体:

本溪高新区2017年规划区域内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改善高新区规划区域内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辖区内三个街道办事处进行棚户区改造。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16〕第6号)及本溪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部门:本溪高新区房屋土地征收办公室;

实施单位: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日月岛办街道事处、张其寨办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以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准,总计1730户,其中:石桥子办事处498户;日月岛办事处964户;张其寨办事处268户。

三、征收原则

认真执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依法安置补偿,确保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住宅房屋的确认和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条件

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或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对应房屋的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小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新型货币化安置。

1.被征收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以评估单位出具的高新区2016年商品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做为货币补偿单价,乘以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予以补偿,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石桥子、日月岛部分地区的被征收人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且在高新区房源库中选择房源后,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

3.张其寨地区被征收人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一律在花岭保障房安置,日月岛部分地区的被征收人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在悦澜湾保障房安置,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

(四)户数的确认

以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认定为一户。

(五)优惠政策

1.集体搬迁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平方米货币补偿单价的货币奖励。

2.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在高新区房源库中换购的住宅房屋,享受等面积无差价的优惠,超出面积部分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招标采购确定的商品住宅房屋优惠单价交纳。

(2)征收多层(含二层)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征收平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的补助面积。

(3)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平方米奖励面积。

(4)集体搬迁范围内,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约并搬迁的,再给予3平方米货币补偿单价的货币奖励。

(5)被征收人选购房源为清水房的,给予其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货币奖励。

(6)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7)临时安置费自房屋腾空验收起按季度发放,每月每户600元,至被征收人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具备进户条件当月止。发放临时安置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如按照截止时间被征收人选定房屋仍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开发单位同标准发放,直到达到入住时间为止。

(8)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

(9)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营业地点一致的,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补助。

(六)对优惠政策的相关约定

选择新型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未将其征收面积全部用于选房,剩余面积视为选择货币化补偿,选房面积享受本方案优惠政策,按选房面积占征收面积比例予以确认补偿补助面积和货币奖励。

(七)征收、实施单位可按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2%计提征收管理费。

(八)特殊情况的补偿

报高新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其他事项

1.征收前产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自行结算。

2.征收房屋,只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处理好租赁关系。

3.签订《本溪高新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人须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4.被征收人参加新型货币化(实物)安置购置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征收下列情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由公证机关提存后予以拆除: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2)代管房屋;

(3)弃管房屋;

(4)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6.被征收人有提供虚假证件、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