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xjscykfq-2023-00027 发布机构: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信息名称: 关于《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表字〔2023〕6号)(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 2023-06-26 成文日期: 2023-06-2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表字〔2023〕6号)(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26 08:42:26 【字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就《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内容向公众征求意见,征集期为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

如社会各界人士对本次批复的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请在2023630日前以电话、信函、亲访等方式向本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本溪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本溪市政府17楼)。联系电话:45627038

------------------------------------------

关于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征求意见稿)

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红球生物全智能生产基地项目位于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安街8-2栋1层1号(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环保投资234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17%。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辽宁海康恩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辽宁格瑞仕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其中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取得了《关于辽宁海康恩天然植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异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高环字〔2012〕28号);于2019年12月3日取得了《关于辽宁格瑞仕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本高审环发〔2019〕22号)。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座3#车间,车间内增设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生产线1条,同时利用原厂区东南侧闲置厂房(2#车间)用于消字号产品生产,车间内增设4条生产线,新建污水处理站1座,新建研发中心1座,新建锅炉房1座,锅炉房内设4台4t/h燃气锅炉(3用1备)。项目建成后产品产量为4400万支/年,其中外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制剂900万支/年,消字号产品产量为3500万支/年。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为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安街8-2栋1层1号(辽宁天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施工车辆密封运输并限速行驶、施工现场定期洒水抑尘、加强环境管理等降尘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城镇建成区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生活设施;施工废水采用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安排车辆运输路线,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控制机动车鸣笛,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就地回填;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外用红色诺卡氏菌细胞壁骨架生产线产生的TVOC,经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经实验柜上方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TVOC、氯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硫酸雾、甲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氯甲烷及丙酮排放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消字号产品生产线产生的TVOC,经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TVOC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吸附”恶臭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氨、硫化氢及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3#生产车间及实验室未被负压收集系统收集的废气由通风橱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硫酸雾、甲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池体设置成封闭状态,并喷洒除臭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污水处理站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280吨/天。项目消字号产品污水进入调节池1,通过芬顿气浮—缺氧+接触氧化—二级芬顿沉淀工艺处理后,进入清水池;骨架产品工艺废水与锅炉排污水及新增员工生活污水等进入调节池2,通过缺氧+接触氧化—沉淀工艺处理后排入清水池(容积175m3),清水池经现有厂区污水排放口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浓度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润滑保养,安装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培养基废液、废核糖核苷酸酶、废乙醚、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28m2)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储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项目产生的消杀产品废包装盒、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空气净化滤芯等一般固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储运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员工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垃圾箱内,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污水间、污水池、库房、事故池、危废间、污水管线等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新增的锅炉房、消防水池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研发中心简单防渗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在现有三级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采取清污分流方式,在雨水管网设切换阀门,设置一座1340m3的应急事故池。厂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防火距离;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贮存前应做好检验、登记管理,贮存时应做好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标志;设置风向标,配备防火、防爆、防中毒设备,急救及救援用品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