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
现将《本溪高新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5月8日
本溪高新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规范、高效、廉洁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本溪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范本)》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以及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第四条 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的现行《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辽财采〔2020〕272号)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其中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认定标准为本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辽宁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按照《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采购指导部门(财政局)负责相关业务指导。
线下采购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单位财务制度执行。
线下采购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各部门内控制度采用询(比)价方式执行。
线下采购1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自行委托代理公司参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程序及采购方式执行,并在代理公司指定网站或管委会网站公示采购公告、采购结果。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采购需求部门需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政策。
除《办法》规定可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确保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经过市场调查,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且中小企业确实无法承接的项目,书面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并在计划备案时备注说明情况。
第九条 紧急采购指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需要紧急实施的政府采购。履行内部程序后,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加强采购项目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紧急采购完成后,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需求的,经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按相关规定另行采购。对于同品牌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且保修期限、售后服务条件相同,采购需求单位可另行组织采购,但须提供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相同品类商品截图作为报销凭证。
二、组织架构及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设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项目数量多、项目类别多的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部门办公会集体决策。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成员应包括组长(部门正职)、副组长(部门副职)、业务经办人及财务人员。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涉及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机制的重大调整变动,达到一定数额的进口产品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预算调整,年度采购预算安排和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以及需要对外报送的重大事项,须由管委会领导审定决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部门设置:
1.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金融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促各采购需求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牵头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并督促指导执行;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宣传和督促执行;参加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局等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咨询论证;牵头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推动落实采购需求部门主体责任;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系统操作,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接主管预算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或者财政局采购科,办理日常资料报送、业务咨询、审核、审批等业务。
2.采购归口部门。采购归口部门设在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采购需求部门线上采购的意向、计划、合同、网上商城等业务审批职能。
3.采购需求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提出或使用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申报、立项、采购需求管理、履约验收评价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采购预算、报送和执行管理;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对接区财政局预算部,督促本部门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履行财务监督、管理、采购资金支付等工作;对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按立项审批要求进行申报;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意向信息;负责采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推荐供应商、委派采购人代表、自行确定评审专家等工作;草拟采购合同,提交部门内部审核;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提出并组织验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4.机关纪委(负责或承担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机关纪委主要负责协助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置党员和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5.法规部门。法规部门是负责本单位法制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防范本单位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涉及资产的配置、登记和管理。
7.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主要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对接外部审计,组织报送涉及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组织涉及政府采购问题的整改。
三、采购流程及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现行的《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前期流程。
1.公开采购意向。依据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供应商资格要求等意向信息。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审核拟公开的采购意向信息,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信息。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反馈采购需求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2.制定采购需求。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应切实履行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需求编制(该项内容可委托),包括技术、商务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附件1-2)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需求审查,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该项内容可委托),形成审查意见后,履行决策程序,反馈采购需求部门。
3.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拟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品目、项目名称、采购组织形式、委托代理机构类型、采购方式、项目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面向中小企业等内容,履行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附件1-3)报采购监管部门(该项内容可委托),采购监管部门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开展审查(该项内容可委托),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附件1-4),履行决策程序,需要进行重点审查的,形成书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附件1-5)反馈采购需求部门。
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两个环节可以合并执行,但要体现出采购实施计划是依据采购需求编制。
4.采购计划备案。根据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采购计划进行备案。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提供采购计划备案所需填报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报采购管理监管部门汇总、统筹、审核,属于资产管理事项范围的,应同时报单位资产部门审核,由采购归口部门录入辽宁政府采购网计划备案模块,提交主管预算单位审核。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具体执行按照招投标流程。
5.采购执行。需要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需求部门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对需求的采购计划选择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创建项目、组织实施,进入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变更审核。根据采购法第三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时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市财政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要求,报市财政局批准方式变更。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审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已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废标的项目,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履行决策程序即可。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围绕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情形及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要求,结合项目实际,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即全国范围内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满足需求。
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规定数量的专家,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完整、清晰的阐述论证,提出明确的建议;采购监管部门根据论证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对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采购。根据采购法第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提出拟采购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功能和应用场景以及对应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情况等申报材料,由采购监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集采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需求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部门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建议项目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在省财政厅模板基础上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采购监管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共同对采购代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确认采购文件。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需求部门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采购需求部门会同采购监管部门核实、确认,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评分方法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确认涉及的其他内容,核对、确认无误后,履行决策程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开采购信息。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本溪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拟订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履行决策程序,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确保依法及时完整公开信息,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
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开展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属于采购需求部门提供的信息,由该部门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出具评估报告。对经审查评估发现存在信息发布风险,但确需发布的信息,应当按规定作隐藏或者规避处理,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经采购需求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查评估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在发布采购信息时提交备查;其他的政府采购信息,由采购监管部门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局关于信息发布管理的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邀请供应商。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要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环节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及供应商资格条件。
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项目,采购需求部门确认采购文件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项目采购活动。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方式的,由采购需求部门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部门书面推荐拟邀请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提供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名单,并提供推荐理由,履行决策程序,交采购管理部门报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发出(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途径,组织发出(售)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供应商密封(加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解封(密)、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得泄露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信息。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接收、保管投标(响应)文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确定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和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第二十五条 确认采购结果。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采购需求部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注:按照目前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电子化交易相关要求,一般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需求部门负责跟踪督促。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管理。依据采购法第五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需求部门、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采购监管部门负责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签订续签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及合同一年一签的要求,续签合同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
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履行决策程序,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更正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采购需求部门牵头协商处理,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发生仲裁、诉讼的,由法规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履约验收。依据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进行履约验收。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工作,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采购需求部门应当开展项目验收,可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履约验收小组,负责监督的部门参与监督。对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在验收前应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2.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附件1-6 )。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采购需求部门和采购使用部门相分离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使用部门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履行决策程序后,通过验收。
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被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4.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采购需求部门报法规部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同时,采购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反馈采购监管部门。
5.验收模式。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所有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使用部门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付。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本级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提供支付依据。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完成合同备案后,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需求部门即时完成内部审批,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资料归档。依据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15年,采购需求部门及采购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业务内的政府采购档案归集,按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保管)。
四、风险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 风险防控机制。风险分类包括法律风险、廉政风险、舆情风险。各业务管理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台账和防范制度机制;合理设置岗位,细化内部人员岗位分工,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采购需求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五、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据采购法第六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采购需求部门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采购监管部门督促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答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的供应商询问、质疑;法规部门负责对应由采购需求部门答复的质疑和投诉进行合法性审查。
1.询问答复。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询问,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予以记录,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询问事项涉及需要修改采购文件的,按照采购文件确认程序进行决策后,依法进行更正。
2.质疑答复。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供应商质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答复质疑,对项目进行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采购监管部门上报至市财政局备案;采购需求部门要确保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处理。发现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向市财政局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投诉答复。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按照市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研究答复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出答复前,应当履行决策程序。市财政局要求暂停采购活动的,采购监管部门应通知采购需求部门立即暂停采购活动,依法告知相关参与各方;暂停采购活动期满,尚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因项目情况特殊,确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并组织履行决策程序后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收到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可按照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1-2
政府采购项目
采 购 需 求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编 制 说 明
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需求调查情况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本部分。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一)是否开展需求调查
对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但不开展需求调查的,应在此处写明不开展的具体原因。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二)需求调查方式
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
(三)需求调查对象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四)需求调查结果
1.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市场供给情况
3.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
4.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二、需求清单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的内容应完整、明确,并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
(一)项目概况
(二)采购项目预(概)算
总 预 算:
包1预算:
包2预算:
……
(三)采购标的汇总表
包号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分类编码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是否进口 |
采购标的应与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 | ||||||
…… | …… | …… | …… | …… | …… | …… |
(四)技术商务要求
1.包1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1)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技术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2)商务要求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2.包2
(1)技术要求
(2)商务要求
……
附件1-3
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实施计划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编 制 说 明
一、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编制。
二、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四、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合同订立安排
(一)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
应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二)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
(三)委托代理安排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结果。
(四)采购项目项目预(概)算及最高限价
包1预(概)算:
最高限价:
包2预(概)算:
最高限价:
……
(五)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
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包号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分类编码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是否 进口 | 分包 要求 |
采购标的应与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对应 | 是/否 | 分包要求应载明是否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 |||||
… | … | …… | …… | …… | …… | …… |
选择采购进口的,还需填写以下内容
采购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核准安排:
(六)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1.包1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其他采购方式:
选择采购方式的理由:
(2)采购方式是否需要财政部门批准:
□不需要
□需要,报批安排:
2.包2
……
(七)供应商资格条件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需说明合理性。
应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包1
2.包2
……
(八)竞争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用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1.包1
□公开方式
□邀请方式,依据:
2.包2
……
(九)评审规则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
评审因素设置不得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应适当。
应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包1
□最低评标价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
□综合评分法,选择该评审规则的理由: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2.包2
……
二、合同管理安排
(一)合同类型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1.包1
□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合同
□其他:
选择合同类型的理由:
2.包2
……
(二)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1.包1
□固定总价,要求:
□固定单价,要求:
□成本补偿,要求:
□绩效激励,要求:
选择定价方式的理由:
2.包2
……
(三)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 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1.包1
2.包2
……
(四)履约验收方案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1.包1
(1)履约验收主体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第三方专业机构:
□专家:
□服务对象:
□其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 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履约验收时间
(3)履约验收方式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6)履约验收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2.包2
……
(五)风险管控措施
对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1.包1
(1)国家政策变化应对措施:
(2)实施环境变化应对措施:
(3)重大技术变化应对措施:
(4)预算项目调整应对措施:
(5)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应对措施:
(6)采购失败应对措施:
(7)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应对措施:
(8)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对措施:
2.包2
……
附件1-4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单 位:
预算主管部门:
审 查 时 间:
审 查 说 明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一般性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审查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五、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六、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审查项目情况
(一)审查项目名称:
(二)审查对象:
1.采购需求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实施计划
参与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二、审查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内部机构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三、审查会议
1.审查时间:
2.审查地点:
四、审查意见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审 查 内 容 | 审查结果 |
如需开展需求调查的,是否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 |
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 |
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 |
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 |
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 |
审查结论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意见: 示例:经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 示例:经审查,选择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但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
审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审查结果“不通过”的,还需说明具体原因。
审查结果全部为“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通过”。审查结果有一项为“不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审查人员(签字):
附件1-5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重 点 审 查 意 见 书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审查时间:
审 查 说 明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重点审查应在一般性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再进行。
三、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四、审查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六、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七、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审查项目情况
(一)审查项目名称:
(二)审查对象:
1.采购需求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实施计划
参与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二、审查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内部机构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三、审查会议
1.审查时间:
2.审查地点:
四、审查意见
审 查 内 容 | 审查结果 | |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 | 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 | |
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 ||
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 ||
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 | ||
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 ||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 |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
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 ||
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 | ||
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 ||
(三)采购政策审查 | 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 | |
是否落实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
是否落实绿色发展、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
是否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
是否落实支持监狱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
是否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
(四)履约风险审查 | 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 | |
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 | ||
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 | ||
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 ||
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 ||
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 ||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 应列明审查的具体内容。 | |
审查结论 | 通过/不通过 | |
审查意见: 示例:经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 示例: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未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
审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审查结果“不通过”的,还需说明具体原因。
审查结果全部为“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通过”。审查结果有一项为“不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审查人员(签字):
附件1-6-1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货物类)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
验收内容 | 货物清单 |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及外观质量 | 技术、性能指标 |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 | 质量证明文件 | 售后服务承诺 | 安全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
验收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最终结论 |
|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
需参考意见情况说明 | |||||||||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采购单位公章) |
说明: 1.该表是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时所提供的参考表样. 2."验收组织形式",填写内容为单位自行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3."需参考意见情况说明",如邀请供应商以及聘用专业检测机构等参与验收的,由采购人在参考其意见基础上填写相关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5.经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符合采购需求,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验收合格,我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万至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附件1-6-2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服务类)
采购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名称 | |||
供应商 | 项目及合同 编号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验收组织形式 | |||
验收内容 | 服务要求及质量 | 服务承诺 | 人员、设备配备情况 | 安全 标准 | 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 |
验收情况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 | 合 格□ 不合格口 | 合格□ 不合格口 | 合格□ 不合格口 |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
| ||||
最终结论 | 合 格 □ □ | ||||
验收小组 成员签字 | |||||
需参考意见 情况说明 | |||||
采购代理机构意见 | 采购单位意见 | ||||
经办人: | 负责人: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 经办人: | 负责人 : (采购单位公章) |
说明: 1.该表是为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时所提供的参考表样. 2."验收组织形式",填写内容为单位自行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3."需参考意见情况说明",如邀请供应商以及聘用专业检测机构等参与验收的,由采购人在参考其意见基础上填写相关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意见",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无需填写该项内容.
5.经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中标(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符合采购需求,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验收合格,我单位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万至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附件1-6-3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
供应商:
采购单位 | |||
项目名称 | |||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 ||
验收时间 | 验收地点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验收方案及工作要求 | |||
组织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