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中共本溪高新区党工委“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 发文字号:本高工委发〔2023〕17号
  • 发布机构:高新区党政办
  • 发文日期:2023-08-11
  • 效力状态:有效

中共本溪高新区党工委“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本高工委发〔202317

 

 

中共本溪高新区党工委“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高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高新区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高新区党政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5.高新区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高新区财务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高新区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其他需经高新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任免、调动及奖惩:

1.正式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任用、聘用;

2.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4.高新区荣誉表彰的授予及其他奖惩事项;

5.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需财政保障或土地质押的融资、发债;

2.高新区所属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3.政府购买服务50万元以上的;

4.项目实施中涉及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由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5.高新区内单个项目一次性用地15亩及以上。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10万元以上的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20万元以上非经常性支出;

4.100万元及以上资金结算。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实行党工委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工委会的包括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2.高新区内设部门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涉及重要民生工程项目的确定,需广泛征求相关街道办事处及居民代表意见和建议,由党工委会根据意见建议研究决定,并在相应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公示。

4.1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结算,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进行结算审核,纪检部门参与监督,并出具相应的结算报告,经党工委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执行、存档。

5.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四)决策的公开公示

1.公开公示内容。根据高新区党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文件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的“三重一大”事项。

2.公开公示方式。高新区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开公示。公示以文件、纪要、公告书等形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公示。

3.公开公示的检查。检查工作由高新区党政办执行,采取随机抽查与定时定点检查方式,对各项工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于三天内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工委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工委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党工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集体议事决策和会议票决的,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监督检查

党工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高新区党政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主任汇报,高新区党政办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要建立“三重一大”工作档案。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分别由高新区党政办及财政金融局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并认真填写。

(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由高新区党政办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运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擅自泄漏集体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四)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五)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本制度由高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工委承担。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新出台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中共本溪高新区工委

                              2023年8月11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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