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23〕18号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5月8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是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局与财政金融局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与科技专项相关的重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与我区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科技活动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科技专项支持方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奖励。
(一)无偿资助: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研究开发内容、资金投入、预期目标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贴息。
(三)奖励: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专项主要用于项目费及项目管理费。项目费是指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设备的试制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实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项目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相关费用,经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金融局核定的重大科技活动支出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区级项目管理费用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进行核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请科技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高新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
(五)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单位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企业科技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科技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四)项目科技情况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六)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经部门联审和管委会审批通过的项目,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金融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