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高管委发〔2023〕19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3-05-08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2319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358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优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规范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技改资金重点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支持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通过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五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给予的资助。补助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高新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原则上达到1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中建筑工程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企业技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改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六)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七)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八)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经部门联审和管委会审批通过的项目,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条  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和财政金融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