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高管委发〔2023〕20号
  • 发布机构:高新区党政办
  • 发文日期:2023-05-08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2320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

    现将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358日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加速形成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大健康产业,高新区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补助和奖励的方式对全区域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给予支持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度专项资金按预算安排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范围: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主要包括:生物制药及疫苗、高端仿制药及新制剂、现代中药、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医药相关配套等企业。

第四条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支持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或租用,以及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其他环节。

采取补助方式的,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5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补助,财政资金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50%。

    第五条 党工委管委会对于重大项目扶持资金及其他事项,可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支持方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规定拨付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单位向高新区经济运行局申报材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条  企业根据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

(五)用地项目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相关手续;

 (六)按协议完成投资的承诺;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高新区部门联审和管委会审批通过的项目,财政金融局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计划,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  高新区经济运行局和财政金融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约定完成投资或投达产的项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权收回对应比例的专项投入。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运行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