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23〕38号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局办:
现将《本溪高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日
本溪高新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财政借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使用项目资金时,应按有关规定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五条 年初预算资金适用范围:经市人大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
第六条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基本支出的拨付和使用
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属于工资统发的由人事组织部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金融局,财政金融局按计划进行资金拨付。公用经费由办公室按照实际支出事项向管委会报送申请资金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照年初预算额度进行拨付。
(二)项目支出的拨付和使用
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资本性项目支出和非资本性项目支出。
预算单位按照年初预算向管委会报送申请资金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后,由分管财政金融局主任审定后按照预算拨付。
第三章 预算调剂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经费调剂审批程序。年度预算下达后,对零星调资及人员增减变动需要办理人员经费追加的,由财政金融局根据人事组织部提供批准文件按月在工资预备费中调剂相应资金办理拨付。公用经费调剂,资金来源为本部门公用经费预算间调剂,由预算单位向管委会报送预算调剂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财政金融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财政金融局主任审定后按照预算拨付。
第八条 项目支出经费调剂审批程序。年度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原则上不作追加。年初无预算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追加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为本部门项目预算间调剂,由预算单位向管委会报送预算调剂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资金支出安排的原则要求,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的预算调剂申请、资金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财政金融局主任审定后按照预算拨付。
第四章 预算调整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九条 预算调整事项范围:一是突发公共事件及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时,需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二是因国家政策调整,需增加的区级预算支出。三是上级新增项目,需区级配套的预算支出。四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追加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预算调整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预算单位明确新增预算收入来源,向管委会报送预算追加申请、资金申请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照财政资金支出安排的原则要求,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的预算追加申请、资金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由分管财政金融局主任审定后,报管委会审批,按管委会审批意见,财政金融局进行资金拨付,然后列入定期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追加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再批复下达追加预算指标。
第五章 上级专项及借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适用范围:指上级财政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通过财政渠道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由预算单位向管委会报送申请资金报告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转后,由专项资金争取部门、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拨付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财政金融局按管委会最终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借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预算单位向财政金融局借款参照经费调剂审批程序执行。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向财政金融局借款的,借款单位需以正式文件向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借款单位与财政金融局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资金额度、具体用途、还款时间、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违约责任。借款单位用来偿还借款的资金必须按照借款协议执行到位,如争取上级资金不到位的,必须从借款单位年初预算中予以扣除,一次不能冲抵扣款到位的,可连续用后期年初预算冲抵,直至销账还清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追加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的单位经费报告,财政金融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预算单位支出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在部门预算安排中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
第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
附件1:资金拨付流程图
附件2:高新区财政局资金拨付审批单
附件1-1
年初预算资金拨付流程图
附件1-2
预算调剂及上级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图
附件1-3
预算调整资金拨付流程图
附件2
高新区财政局承办文专用稿纸
领导签发 |
年 月 日 | |||
财政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财政金融局意见 |
年 月 日 | |||
资 金 来 源 | 拟 稿 人 | 负 责 人 | ||
标 题 | ||||
附 件 | ||||
主送机关 |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 |||
编 号 | 本高财〔2023〕 号 年 月 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