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8 15:47:13 【字体:
关于切实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属各党组织,机关各党支部、局办,驻区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细则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厅秘发〔2018〕32号)有关精神,为切实转变作风,求真务实,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就深化精简规范会议和文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精简全区性会议
1.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高新区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或承办部门统筹安排。由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包括举行的活动),要在会议召开前15天由承办部门向党工委、管委会正式上报会议召开请示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涉外会议和活动严格按照外事工作规定执行。
2.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清理、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
3.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期不超过1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人数不超过100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一般性接见、合影。
4.大力提高会议效率。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已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市相关视频工作会议,不另行召开会议传达省市会议精神。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应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严格控制发言时间,切实提高讨论质量。
5.认真执行会议纪律。严禁提高会议用餐,食宿标准,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简朴实用,不提供高档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烟水果。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
二、规范党工委、管委会会议
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2次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1.议事决策事项
(1)研究部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会决议、决定;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请示、报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以党工委、管委会(含党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党政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规章、决定、重要措施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全区重要会议活动安排;研究讨论重要会议的工作报告或领导讲话。
(3)研究决定全区经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资金使用、重要专项规划及向国家和省、市申报的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作出安排,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
(4)研究决定全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按照有关规划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工作人员的聘(任)用、录用、推荐、调整、调动、奖惩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6)讨论决定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等各方面的重要部署和重大决策。
(7)研究讨论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
(8)研究决定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问题。
(9)研究决定内部机构编制管理和职能划分、机构调整等事项。
(10)讨论决定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垂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11)定期听取直属党组织和各街道、各部门工作汇报。
(12)决定和部署党工委、管委会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2.会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和参与分工的其他领导提出建议。党政办公室每周一向各单位、各部门征集议题。汇总后,按轻重缓急拟定议题安排方案,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定。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增加议题。
各单位、各部门拟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须符合议事决策范围,并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上报。拟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和办事处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对未经会前与相关部门沟通,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严禁提请上会研究。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需提前一天以上提交议题呈报单及上会材料;对不符合会议研究事项范围内的事情,尽量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禁止随意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
凡提请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后,以党工委、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稿,须在会前一周报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的常规性议题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会议、文件精神以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向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和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及党建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研究以党工委、管委会文件(含党工委、管委会授权的党政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每季度听取1次信访稳定、环保工作、“三抓三促”工作汇报;每半年听取1次各街道、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每年至少研究1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乡村振兴以及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
3.参会人员
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和参与分工的其他领导。市人大高新区工委主任、市政协高新区工委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党工委工作部、督察和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同志和纪工委副职同志常规性列席会议。
研究干部任免、处分以及案件查处等议题,通常只安排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一般性会议议题,除常规列席人员外,扩大到议题呈报单位建议列席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经党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定。
参会人员需要按时报名,如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须提前向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请假。
4.汇报人员
党工委、管委会会议汇报人员原则上为议题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无法参加会议并进行汇报,经请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委托部门副职同志汇报。未经批准,该议题不得上会研究。
5.会议落实
除涉密议题外,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速录、录音,做到有言必录,会后按要求及时整理,10个工作日内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签。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要求文字准确、精炼、平实、严谨,条理清晰,并按程序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记录、纪要、材料等相关材料,会后及时归档。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督查和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下发督办通知,抓好督促检查,相关事项要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每季度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党工委、管委会。
三、精简规范文件
1.明确发文原则。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党工委、管委会发文统筹,坚持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1)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已作出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发文。
(2)凡是中央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已发至乡镇街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不再发文。
(3)对中央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提出的贯彻意见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强、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且任务明确具体的,不再发文。
(5)领导同志在全区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会议材料、工作方案等,已在会议上正式印发或主要内容已公开发布的,一般不再发文。
(6)每年例行开展的常规性工作,不再以党工委、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注明“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7)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8)仅表态性的、无实质性工作部署的、对工作推动作用不大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不予发文。
(9)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任务分工等,应当合并发文,原则上一年内就同一事项的安排部署不重复发文。
(10)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联席会议等)成员调整的,原则上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以及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94号)执行。
2控制发文规格。发文规格原则上与中央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相对应,一般只重点写明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上级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党工委、管委会或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
3提高文稿质量。涉及重大事项、财政资金、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评选表彰奖励、任务分工等方面的内容,须征得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会签并准确全面反馈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查,不能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要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意尽文止、文字精练。文稿要准确表达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准确体现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及起草部门意图;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公文相协调衔接;各项政策、规定、措施切实可行、务实管用;文种正确,文风端正,格式规范。要科学规范标注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和印发范围,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提高文件知悉度和执行力。
4.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一般不与企业联合发文。除紧急、敏感事项和直接交办事项外,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原则上不直接接收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报送个人的文件。未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报文。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不得超越自己权限范围向同级机关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发布指令性文件。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向党工委、管委会行文原则上主送党工委、管委会,不抄送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或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除重大、紧急、突发事项外,条管单位、企业、高等院校不得直接向党工委、管委会报送文件和简报,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行文,由其主管部门或服务部门向党工委、管委会行文。
5.规范报送程序。提请以党工委、管委会及党政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党政办公室对发文形式、内容、规格和篇幅等要素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和签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要齐全,一般包括文件签发单(有关部门会签意见)、文件选审稿(纸质、电子文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文本等。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的文稿,由起草部门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在一周内将修改稿连同修改说明送党政办公室履行签批程序。
6.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前置审核机制,强化合法合规审查,切实做到优质高效。需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下发的文件,会前由牵头起草部门报党政办公室履行相关审查或审批程序,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表彰类文件须征求纪工委和党工委工作部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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