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受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了《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名称: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
2、工程简介
项目位于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总投资约5190.45万元,厂区占地面积90612m2,现已建成办公楼、综合生产车间等建筑物共计约45000m2。现有综合制剂车间占地面积12205m2,建筑面积35317m2。在已建成的综合制剂车间一楼预留车间位置(约6580m2)建设普药、激素、无菌、贴膏剂等外用药车间。
二、环评主要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
1、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筛选,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2、在深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3、进行公众参与,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
4、提出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计划;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态度,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对项目建成后对区域环境影响的看法,项目对地区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程度等内容。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公示用于征求公众对项目建设规模、选址及对城市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看法、意见、建议等。公众提出的意见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对项目建设和区域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
联系人:邹凤梅13842434939
电子邮箱:398801054@qq.com
六、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12号浙办153室
联系人:毕工 13514254773
电话(传真):024-31048878 E–mail:hxc-422@163.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
受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了《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为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外用药制剂车间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
2、工程简介
项目位于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总投资约5190.45万元,厂区占地面积90612m2,现已建成办公楼、综合生产车间等建筑物共计约45000m2。现有综合制剂车间占地面积12205m2,建筑面积35317m2。在已建成的综合制剂车间一楼预留车间位置(约6580m2)建设普药、激素、无菌、贴膏剂等外用药车间。
二、环评主要工作程序及工作内容
1、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筛选,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2、在深入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3、进行公众参与,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
4、提出环境管理与跟踪监测计划;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态度,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对项目建成后对区域环境影响的看法,项目对地区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程度等内容。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公示用于征求公众对项目建设规模、选址及对城市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看法、意见、建议等。公众提出的意见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对项目建设和区域环境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辽宁修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8号
联系人:邹凤梅13842434939
电子邮箱:398801054@qq.com
六、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12号浙办153室
联系人:毕工 13514254773
电话(传真):024-31048878 E–mail:hxc-422@163.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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