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第二阶段)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现向公众公示以下信息:
一、项目概况:
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位于沈溪新城西北部,歪头山铁矿厂东北侧、北沙河西南侧,一期工程占地22400m2,污水处理规模为1×104t/d,采用“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紫外线消毒”工艺。2013年12月通过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并已投入正式运营,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次二阶段工程设计增加1.0万吨/日,使一期工程总规模达到2.0万吨/日。采用和现有污水处理厂相同工艺即“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器工艺”,占地面积为1.99hm2,经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然后直接排放到北沙河。
二、主要环境影响:
①各污水、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②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③污泥、格栅渣、沉砂和生活垃圾;④设备噪声。
三、主要环保措施:
①废气:产臭单元采用全过程离子除臭方案,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②废水:经“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器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北沙河;③固废:格栅渣、沉砂、脱水后的污泥经鉴定后,根据其属性进行处理,若为一般固废,栅渣和沉砂与生活垃圾共同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污泥送至沈溪新城污泥处置厂进行处置;若为危废,栅渣、沉砂、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④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并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等治理措施,确保传播至厂界处达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要求,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药都商务孵化中心168—2栋—202房间
联系电话:024- 45858330
联系人:魏工
邮箱:95142812@qq.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联系电话:15524064299
联系人:周工
邮箱:495225373@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式发布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一、项目概况:
沈溪新城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位于沈溪新城西北部,歪头山铁矿厂东北侧、北沙河西南侧,一期工程占地22400m2,污水处理规模为1×104t/d,采用“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紫外线消毒”工艺。2013年12月通过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验收并已投入正式运营,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本次二阶段工程设计增加1.0万吨/日,使一期工程总规模达到2.0万吨/日。采用和现有污水处理厂相同工艺即“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器工艺”,占地面积为1.99hm2,经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然后直接排放到北沙河。
二、主要环境影响:
①各污水、污泥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②达标排放的生活污水;③污泥、格栅渣、沉砂和生活垃圾;④设备噪声。
三、主要环保措施:
①废气:产臭单元采用全过程离子除臭方案,处理达标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②废水:经“水解酸化池+折流淹没式生物膜法+活性砂过滤器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北沙河;③固废:格栅渣、沉砂、脱水后的污泥经鉴定后,根据其属性进行处理,若为一般固废,栅渣和沉砂与生活垃圾共同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污泥送至沈溪新城污泥处置厂进行处置;若为危废,栅渣、沉砂、污泥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④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并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等治理措施,确保传播至厂界处达标。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要求,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五、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药都商务孵化中心168—2栋—202房间
联系电话:024- 45858330
联系人:魏工
邮箱:95142812@qq.com
六、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联系电话:15524064299
联系人:周工
邮箱:495225373@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式发布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本溪药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9日
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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