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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新型聚氨酯发泡颗粒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拟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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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1 18:40:26 浏览次数:

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型聚氨酯发泡颗粒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柳路,在辽宁壹立方砂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投资5110万元,新建聚氨酯发泡生产车间3500m2,并对厂区现有的三个厂房进行改造,新建聚氨酯发泡颗粒生产线、聚氨酯发泡颗粒保温胶料生产线、聚氨酯发泡颗粒保温板生产线、装配式保温板龙骨架构件生产线。本项目总投资51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依据《新型聚氨酯发泡颗粒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及结论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基本合理。本项目通过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可有效控制各项环境污染。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施工废水主要来自于施工生产中混凝土养护水和材料冲洗水以及施工人员少量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 CODCr和SS。该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全部进入产品,不外排;生活用水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和食堂用水。
该项目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后与日常生活废水共同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外排至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废气主要来自于施工过程中土石方挖掘、装卸运输产生的扬尘和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本项目白料和黑料在发泡固化过程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光氧催化处理后由 50m 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排放浓度≤120 mg/m³,排放速率≤78kg/h)。
保温胶料包装工序会有部分粉尘产生,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15m 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排放浓度≤120 mg/m³,排放速率≤3.5kg/h)。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员工的生活垃圾、废包材、废保温板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施工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于废包装材料、建筑垃圾及职工生活垃圾等。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本项目废包材由原厂家进行回收。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作为原料回用。保温板边角料集中收集,密闭粉碎后回用于生产。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噪声主要来自于施工前期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各种施工机械运行和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本项目建成后主要噪声源为混合机、除尘器、包装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约为 75~90dB。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减震措施和厂房隔音,再经距离衰减后,昼间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要求,夜间不生产。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COD:0.025t/a,氨氮:0.0025t/a;
现有工程总量控制指标:COD:0.049t/a,氨氮:0.0049t/a;本项目
扩建完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COD:0.074t/a,氨氮:0.0074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本溪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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