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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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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3 19:08:31 浏览次数:
本高工委发〔2014〕21号
 
 
中共本溪高新区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机关党委,各党总(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对全区在编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查。现将《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本溪高新区工委
                      2014年10月14日
关于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收缴工作的通知》(本组通字〔2014〕22号)、《印发<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本组通字〔2014〕56号)规定,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做法,现就加强全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查审批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
高新区在编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严格控制、严格审查,对确因需要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提请书面申请,注明因私出国(境)所赴国家(地区)、事由、往返时间等情况,并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至党工部。党工部对提出申请的党员干部进行初审,并提交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经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后,党工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备案手续,并将证件暂还申请人。
二、严格管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高新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高新区党工部负责全区在编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人员赴台证三类证件的登记收缴、日常保管、启用发放、作废注销工作。首次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要将所持因私证件交党工部保管。党工部要按照专柜、科学、分类原则妥善保管,并做好收发登记。再次申请因私出国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同意出国(境)后,党工部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返给申请人,重新启用因私证件,党员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重新将证件交回党工部集中保管,对于未按时归还或者遗失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党工部将会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注销。
三、严肃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纪律
各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因私出国(境)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纪律要求。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纪律,在国(境)外自觉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回国(境)后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因私出国证件。对于违反因私出国(境)政策规定和纪律的,高新区党工委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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