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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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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4-11-03 17:34:27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照《本溪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环发201333号)要求,我区定于20135月至20144月期间,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辽宁省“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掌握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底数,督促精(蒸)馏残渣等重点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强化执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到2013年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的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2%以上,杜绝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

二、整治内容

() 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

1.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治理整顿

(1)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贮存场地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2.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

(1)以近三年规范化检查过程中距离规范化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检查重点,督促其抓紧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降低环境风险。

(2)在动态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以及危险废物种类等基础信息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降低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无证和不按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理,按高限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管理

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资料申报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利用管理台帐,确保2013年年底前掌握危险废物相关底数及流向。

()强化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监管

20136月底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制定或调整完善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

三、进度安排

()部署阶段(20135-6)

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

()第一阶段(20137-8)

按照整治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和自检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39-20141)

对存在问题的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评估总结阶段(20142-3)

20141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切实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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