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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高新区2013年“蓝天工程”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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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4-11-03 17:34:3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存环境水平,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233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3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管委会决定在全区实施“蓝天工程”,集中力量着重解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为确保蓝天工程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在全面落实好省、市“蓝天工程”实施意见年度项目的同时,完成好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2013年度蓝天工程(即: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区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优于国家二级标准,无灰霾天气出现。

二、主要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推行集中供暖工作

1.按照省、市实施“蓝天工程”意见要求,在合理规划“一园区一热源”的基础上,合理有效利用集中热源,确保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一是不涉及用气企业一律实行集中供热。研究制定各类企业与供暖公司热力连网相关政策。二是环保部门对全区所有企业和单位,按照环境审批要求进行排查,责令企业限期按照环评审批要求恢复燃料使用。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大气排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对已经关闭、破停产的企业,以及并入集中供暖的企业的排烟筒进行拆除,拆小并大,实现全区集中供暖目标。(责任单位: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规划局)、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2.积极推进核心区集中供暖项目建设。凡在核心区内建设的机关、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供暖一律并入北车供暖热力网。原则上不新审批自建供暖设施。(责任单位: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规划局)、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3.进一步加大对全区各类企业锅炉的检查和整治力度。一是依据环保审批规定要求,对擅自燃烧禁用燃料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整改,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使用规定燃料。二是对锅炉后端除尘设施不完善,排放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完善设施,直至实现达标排放。三是积极推进区域生产用气企业自建锅炉的改造,落实燃气或环保清洁燃料的使用,在确保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企业锅炉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要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规划局)、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

(二)建设项目污染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大对各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对全区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围档和施工现场车辆出入轮胎洗清池,对易出现扬尘的各种建筑材料必须采取遮盖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2.进一步加大对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立清洗池导致车辆带泥上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车辆进行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派人进行路面泥土清扫。(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3.完成2个堆场、料场、排岩场或尾矿库等大型尘源全覆盖项目。对城市中心存在大的堆土企业或建设项目较大、施工场占地大、对周边环境易形成污染尘源的,责令企业或项目单位实施覆盖、遮档,施工场地实行喷洒水降尘。(责任单位: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建设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高新区分局)

(三)项目管理工作

1.严格项目审批。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实施“蓝天工程”,确保沈本新城在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空气环境质量,在新进项目的审批中,按照国家、省、市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标准,结合沈本新城热源规划布局总体要求,严格进行项目热源建设和燃料使用的审批。一是企业生产不需要蒸气而只是需要冬季供暖的,原则一律不批自建锅炉,按要求并入热网实行集中供暖。二是企业确实在生产中需要大量蒸气的,在核定蒸气量和供暖量并推算锅炉吨位后,按照国家、省、市环保要求,审批时,一律明确使用管道天然气或是环保清洁燃料。(责任单位:市城建委高新区分局(规划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2.严格项目验收。在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工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和环评审批规定要求,对建设竣工项目进行验收。一是对项目环保“三同时”进行总体检查验收。二是对所涉及的环保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验收。三是对涉及大气排放源的锅炉等设施和使用的燃料进行重点查验,按审批要求,并达到排放标准的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并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

三、工作时间及目标

14月底前,管委会组织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供暖单位及采暖企业召开会议,研究如何科学、合理、有效的推进供热并网工作,确保全区实现集中供暖的目标。

2420日—520日,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各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员,完成全区所有施工现场的检查、指导和要求落实工作。同时,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不出现扬尘和空气污染问题。

35月底前,完成全区供暖、供气企业或单位供暖、供气设施和燃料检查、整改工作。6月底前,确定一批自供气企业设施的完善改造工作,力争2013年生产企业实现大气排放达标,供暖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确保全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质。

4420日起,综合执法局、环境监察局联合对全区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立了封闭围档,是否对易扬尘的堆料(土)场地进行遮盖,是否在施工车辆出入口修建了清洗轮胎池等。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出入施工现场带泥上路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

5年底前,完成的2个堆场(土场)、料场、排岩场或尾矿库等大型尘源全覆盖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制定实施计划、完成时限。

6.对新入区的各类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和“蓝天工程”要求,结合项目实际,严格把关,认真进行审批。同时,按照《辽宁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自供热源的排放标准和环保燃料。

7.年底前,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对全区已经破产、倒闭、闲置的单位的烟筒进行拆除。对新企业锅炉改造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烟尘处理系统及排烟筒进行完善和改造,全面提升全区空气质量,进一步消除感观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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