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本高管委发〔2014〕18号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局、办及单位:
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9月18日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基层组织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安监局
1.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烟花爆竹(零售)、黄金、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市安监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县(区)管辖权限内的中省直、区内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协助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协助市安监局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 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纪工委监察局
1.依法对高新区安监局、建设局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发改局
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2.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经信局(含国资委职能)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高新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五)公安分局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定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他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做好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机动车(不含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政府决定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3.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管委会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本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七)人社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配合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执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国土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带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危险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十)建设局(含交通局职能)
1.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动态监管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车辆机动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批及监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燃气等行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的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7.负责分管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8.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处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担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9.负责区域内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市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10.组织协调区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全区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规划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高新区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高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前,把安全生产“三同时”作为前提条件,全程跟踪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指导监督采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不达到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予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3.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油气管路(线)、地下管线等周边安全距离的规划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间距规划不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4.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整改。
5.负责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内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配合区安监局查处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6.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预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十二)房产局
1.负责提出危险房屋改造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批转规划部门予以规划、属地区政府实施改造。
2.对地区危险房屋安全监管。
(十三)农业管理办公室(农、林、水、畜牧、气象)
1.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高新区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等工作。依法负责全区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区水库、堤坝、水源地工程的建设、运行调度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督促整改处理事故隐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6.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指导监督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十四)社会事业管理局(文化、卫生、教育等)
1.负责高新区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组织、指导学校对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文教卫生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高新区内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演练工作。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配合高新区安监局查处本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工商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十六)质监分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七)招商综合局(外经贸职能)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要求。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统计局(服务业委职能)
1.负责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经营安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经营安全的行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高新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区内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直属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药都拆迁工程开发建设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拆迁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急办、法制办、司法局)
1.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安全生产方面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与管委会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企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行政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本级行政班子中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度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局、办及单位:
现将《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9月18日
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高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基层组织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政府(或管委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安监局
1.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烟花爆竹(零售)、黄金、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市安监局和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县(区)管辖权限内的中省直、区内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协助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协助市安监局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 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纪工委监察局
1.依法对高新区安监局、建设局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发改局
1.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2.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经信局(含国资委职能)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高新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和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6.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
(五)公安分局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定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他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做好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机动车(不含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政府决定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3.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管委会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本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七)人社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制定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落实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配合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其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指导监督技工学校、执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国土分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带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环保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组织危险化学品危险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十)建设局(含交通局职能)
1.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动态监管工作。
2.负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4.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车辆机动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的审批及监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城镇燃气行为、对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负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制定燃气等行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的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7.负责分管集中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8.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处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对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担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9.负责区域内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市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10.组织协调区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全区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的报告,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规划局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高新区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高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前,把安全生产“三同时”作为前提条件,全程跟踪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指导监督采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不达到企业安全生产要求,不予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3.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重大危险源场所、电力设施、油气管路(线)、地下管线等周边安全距离的规划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间距规划不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4.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整改。
5.负责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内企业的非法违法行为,配合区安监局查处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6.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预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十二)房产局
1.负责提出危险房屋改造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批转规划部门予以规划、属地区政府实施改造。
2.对地区危险房屋安全监管。
(十三)农业管理办公室(农、林、水、畜牧、气象)
1.负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高新区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等工作。依法负责全区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全区水库、堤坝、水源地工程的建设、运行调度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水利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督促整改处理事故隐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6.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指导监督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区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十四)社会事业管理局(文化、卫生、教育等)
1.负责高新区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组织、指导学校对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
2.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制定对人民群众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文教卫生等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高新区内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演练工作。严厉打击本行业领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配合高新区安监局查处本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高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工商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十六)质监分局
1.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七)招商综合局(外经贸职能)
1.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款要求。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八)统计局(服务业委职能)
1.负责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经营安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经营安全的行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高新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区内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负责直属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药都拆迁工程开发建设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承担的拆迁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一)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急办、法制办、司法局)
1.负责本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2.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安全生产方面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复议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街道有关部门与管委会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四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企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除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行政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本级行政班子中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组织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度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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