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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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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3 19:27:06 浏览次数:
本高党政办发〔2014〕2号
                                                                                                
 
 
本溪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局办,驻区各中省直单位:
《本溪高新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已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室
                         2014年7月10日

本溪高新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处理要求
1.公文处理工作是高新区综合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所有从事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学习和掌握有关专业知识。
2.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
3.承办公文处理的单位和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反对彼此推诿、扯皮,以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和质量。
二、收文
1.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公文、机要文件及上级正式文件(含电报、请柬等),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收、登记、发送。
2.收文登记一般应登记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份数、承办单位或分送范围。
3.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收到的各类文件,由综合办公室分送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4.各承办公文的部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件件有着落。
5.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对党工委、管委会交办公文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在2天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综合办公室。
三、 收文办理
1.上级文件:对上三级来文,和平行机关来文,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有关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2.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驻区各中省直单位的请示件,由综合办公室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阅批。
3.送给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文件抄送件、情况反映、简报等,分送有关部门(单位),重要的送有关领导,一般的留一份备查。
4.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和一文请示多事的文件以及夹带有请示事项的报告,由综合办公室退回报文部门(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文件除外。
一般不办理未经编号登记的文件,防止倒流公文和公文“体外循环”。
5.各部门(单位)送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批或阅知的文件, 领导阅批后由送文部门(单位)到综合办公室取回办理。领导审批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6.综合办公室对送批或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压误,对紧急公文,要专人跟踪催办、督办,限时办理。
7.处理各部门(单位)的请示,应坚持先拟办、后审批的原则。领导不受理、不批办未经办公室注批的公文,防止出现倒流公文。
8.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对未纳入收文的零星公文作了批示,又确需办理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送综合办公室补编收文号,并统一登记后再办理。
四、 发文办理
1.发文要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行文要求少而精,注重效用。
2.文稿处理主要按照拟稿、会签、核稿、送审、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发送、立卷、归档、销毁的程序办理。
3.草拟文稿按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办理。
4.行文程序: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名义行文的,要填相应的文件签发单,将文稿纸质版附后和电子版一并报到综合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
对未经领导同意和未履行发文程序的文稿,综合办公室不予办理;对不符合行文标准的文稿,综合办公室可将文稿退回。凡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履行会签程序。
5.把好行文公文格式、方针政策、内容、格式、发文范围等。送审程序要本着“党政分开、逐级审核“的原则。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有无必要行文、以何种样式行文。不该行文的说明情况,予以退回,做到严格控制,宽严适度,不滥行文,确保行文质量。
6.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权可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管委会、办事处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五、公文格式
1.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1)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4)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5)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6)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2.公文的版式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
(1)公文用纸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297㎜。
(2)版面: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1㎜,我区统一采用37㎜(即上边距为37),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1㎜,我区统一采用28㎜(即左边距为28),版心尺寸为156㎜×225㎜。
(3)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4)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第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我区统一为固定行间距29。特定情况可作适应调整。
(5)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使用小标宋字体,颜色为红色,字号一般小于上级机关发文标志。
(6)版头中的分隔线(红色反线)位于发文字号下4㎜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7)公文标题采用2号小标宋字体,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8)版记部分的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采用4号仿宋体字,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六、公文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印件。
七、公文管理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公文管理制度,并明确一名相对固定的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确保公文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八、未尽事项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文处理细则》(本经管委发〔2010〕15号)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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