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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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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3 19:38:34 浏览次数:
本高党政办发 [2014]18号
                                                                                                
 
 
本溪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部门,区直各企业,驻区各中省直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管委会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工作机制,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方予召开。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持高新区日常工作的管委会领导召集、主持。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各街道主要领导,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周二晚上,需要加开或延期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按《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本高党政办发〔2014〕1号)执行。
第七条  提请管委会主任办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单位和部门请示管委会分管领导与会议召集领导沟通同意并做好基础准备工作,经高新区综合办公室汇总,并按程序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八条  凡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申请单位须事先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凡未履行协商、会签程序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暂不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议题涉及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报送信访维稳等部门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  议题内容涉及审议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须提前报送法制部门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报送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局)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后,再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议题提请单位要及时填写《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呈报单》,并提供汇报材料正式文本。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格式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议题提请单位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将议题呈报单和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确定的汇报材料报送综合办公室。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议题呈报单、会议汇报材料稿和部门会签单的,不予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简明扼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严格控制列席人数,原则上每个议题列席部门不超过15个,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本系统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列席人员会前已参加协调的议题,会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按照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的,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安排1名相关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工作,经部门会签后,报会议召集人、主持人阅签批后印发。
第十五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综合办公室对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议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一般于会后1个月向管委会作出报告。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需以管委会或综合办公室名义印发文件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会议通过不需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议当日或第2个工作日将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综合办公室。
(二)会议原则通过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综合办公室。
(三)会议原则通过需要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修改,并将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综合办公室。
(四)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综合办公室。
(五)会议原则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文稿纸质版和电子版送交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参加国家和省市重要会议以及活动、因公出差、在外市招商、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个人身体健康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缺席会议,须提前请假。其中,班子成员向会议召集领导请假;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和其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会议召集领导请假,并向综合办公室说明具体原因,明确代为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随意走动、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分歧意见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等内容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录音、拍照、摄像;不得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会议相关内容和图像。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涉密事项外,均通过管委会负一层楼内大屏幕、新闻媒体和高新区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管委会印发的文件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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