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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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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1 08:37:48 浏览次数:
本高工委发〔2015〕29号
 
 
中共本溪高新区工委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党(总)支部、机关各局、办,驻区各市直、中省直单位,直属各企业:
现将《本溪高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本溪高新区工委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7月22日
本溪高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加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辽宁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工委统一领导、管委会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建立健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党工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督导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每年至少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各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社会有关方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重要议事日程。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同志,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至少听取1至2次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第八条  高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溪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认真落实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直接监管、服务保障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明、责权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
第九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安全生产决策指挥系统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和重大举措,检查指导同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安委会扩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各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党政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党政领导成员每月至少1次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都要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办制度。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指定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情况进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点工作跟踪督办制度。高新区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由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各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时抄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等考核指标体系。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使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约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发生较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分别约谈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事故发生地主要负责同志;对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进度、重大隐患整改及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由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同志约谈所在地区的分管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高新区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原则,依据调查事实准确划分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监管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有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同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七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十八条  高新区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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