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
  • 无障碍版
  • 手机版
  • |
  • 微信官方微信
  • |
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政府文件>详细内容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4 09:54:25 浏览次数: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局、办,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做好我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本溪高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0日
 
 
本溪高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溪高新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基本原则
(1)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即本溪高新区护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应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5预案启动的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管委会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密切关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森林火灾发生后火场燃烧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构成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有继续发展趋势等情况之一时,根据办事处的救助请求,按有关程序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高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主任、公安分局党委书记、生态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消防大队、生态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党政办公室、人社局、监察局、安监局、社会事业管理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党群工作部、武装部、森林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石桥子人民医院、日月岛街道办事处、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事处、93097部队、沈阳军区装备综合训练基地、65190部队所组成。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派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扑火前指)。
  区扑火前指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主任担任,全面负责组织指挥火场扑救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处置火场紧急情况。
  区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或由区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协助总指挥检查落实扑救方案和救援措施,承办总指挥交办的其他应急指挥协调任务。
  区扑火前指调度长:由区扑火前指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区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调度工作,组织落实各项扑救方案和保障措施,综合上报扑火情况。
  扑救指挥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力量调配组:由93097部队、沈阳军区装备综合训练基地、65190部队、公安分局、武装部、生态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火场扑救人力、物资的调配,协调落实公路运输车辆等。
  通讯信息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组成,负责组织区扑火前指通讯保障,确保区扑火前指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党政办公室组成,负责火场前线扑火工具、扑火服装、燃料、食品等灭火物资的供应保障。
  综合材料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收集汇总火场信息,拟制、上报阶段和综合火场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市扑火前指文秘工作。
  火案调查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森林公安派出所组成,负责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及区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生态管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组成,负责火场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救护安置组:由规划建设环保局、人社局、社会事业管理局、石桥子医院组成,负责森林火灾伤病员和灾民安置的协调救护工作。
  扑火督察组:由监察局组成,负责督察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落实。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火办)设在生态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指挥部值守应急和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858139。
2.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组织总结评估、灾后重建、发展林业等项工作。各成员组成单位职责:
  (1)党群工作部:负责全区森林防火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
  (2)生态管理办公室:按照管委会领导、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要求,负责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处置森林火灾的关系,及时上传下达,掌握报告火情动态,当好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参谋,负责灾情评估及灾后重建恢复发展等具体工作。
(3)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管委会森林扑火应急队伍,做好扑火过程中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4)财政局:负责有关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扑救过程的物资器材购置、后勤保障的经费支出及审核。
  (5)石桥子医院: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医疗救护工作。
  (6)监察局:负责监督森林防火领导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协调和督促对发生森林火灾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7)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扑火抢险紧急期间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8)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9)消防大队: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扑救火灾及技术指导。负责协助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协助培训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组织消防队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10)规划建设环保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区人社局:负责对受重特大森林火灾威胁紧急转移的灾民进行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11)93097部队、沈阳军区装备部综合训练基地、65190部队、区武装部: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紧急增援时,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36号)及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及时参加扑救行动。
  本预案启动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承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快速响应,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3 火灾扑救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区各级护林防火部门应经常性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帮助经营森林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积极组织巡山护林。有计划的处理林区内易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消除各项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市气象部门对气候中、长期预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发布火险等级预报;各办事处、有关单位要认真收听市气象部门的火险等级预报,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3.3林火监测
  根据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省防火办卫星遥感中心传输的热点图像,区护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利用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报告、群众检举或火灾肇事者自首反映,切实加强林火监测。
  3.4信息报告和处理
(1)一般火情,由各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区防火办。
(2)各级护林防火部门要设立护林防火应急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基层森林火灾报警和110、119转报的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3)发生森林火灾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情况核准后1小时内上报区防火办,区防火办应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各街道办事处上报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3.5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和管委会各局(办)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4 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跨县(区)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的,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2)Ⅱ级响应
  当受害森林面积突破10公顷或2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有可能威胁到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生态管理办公室主任应率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扑救。
(3)Ⅲ级响应
  发现一般性森林火灾,由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部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预案。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3小时内,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指;8小时火场未得到有效控制,及时报请市级扑火指挥部响应和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下级扑火前指必须执行上级扑火前指的命令,上级扑火前指通常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指挥时,各战区按照总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要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指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包括扑火人员)生命财产和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为原则。
(2)坚持科学扑救,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民兵森林扑火应急分队30—50人。
(5)实行层层包干、划区分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留守火场的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因时因势而动,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制,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应急通讯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当地电信部门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
4.8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驻军、民兵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妇女、学生、老弱病残等除外)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火案查处
由区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采取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护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火场验收
  明火扑灭,火场基本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火灾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足够人力分段包干清理和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火场验收并下令撤离火场命令。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以及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经验教训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灾后生活,并重点做好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建设。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的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措施。
6 综合保障
6.1扑救力量保障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必须以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专业化森林扑火队为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抓好本地区的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各街道办事处也必须建好一支半专业化森林扑火队,以应对本地区的森林火灾。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区防火办要设立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作为各地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装备补充。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至少一处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并备足各种用于扑火的机械、装备、工具及所需物资等。
6.3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所需的各种经费,按照《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坚持预测、预报火险天气和等级,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立即跟踪现场气候状态,开展实时天气、火险等级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人工降雨。各级林业部门及森林防火机构应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队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6.6通讯信息保障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当地电信部门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可靠的通信与信息保障。
7 附则
7.1有关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中涉及行政领导责任方面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本溪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本森指字〔201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由生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通知》(本高管委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