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关于做好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扶持企业发展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高新区关于做好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扶持企业发展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高党政办发〔2018〕4号
为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于区属及各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高新区区域内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
二、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限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三、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管理、考核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待遇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人才专项补贴按原渠道发放。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五、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
(一)申办程序。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或服务企业活动。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条件的,办理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限、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同时终止原聘用合同。
(二)期满延期程序。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三)终止程序。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对于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原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旷工处理。
以上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相关事宜,单位应填写《本溪高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附件:本溪高新区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备案表
本高党政办发〔2018〕4号
为做好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关于做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6〕139)、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7〕2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适用人员范围
适用于区属及各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中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已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高新区区域内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需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
二、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限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请期限一般为3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确需延期且提出申请的,经审核批准可延长2年。申请人在同一单位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三、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管理、考核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占用原聘岗位,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管理为主。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原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的书面评价材料,原单位每年和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应当派工作人员到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核,并将其在创业或服务单位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和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书约定和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者,原单位应视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责令其返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四、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待遇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正常晋升其档案工资,保留其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人才专项补贴按原渠道发放。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所在创业或服务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五、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申办、期满延期、终止程序
(一)申办程序。申请人应以自身优势专业开展创业或服务企业活动。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创办企业执照等。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条件的,办理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的合同(协议),就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限、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予以约定,同时终止原聘用合同。
(二)期满延期程序。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期满申请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放弃延期。对于申请延期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的情况,确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办理延期手续。经单位同意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延期人员,要与单位变更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协议书,写明变更理由及期限。
(三)终止程序。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创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原中止的聘用合同和各项待遇;对于要求辞职创业的,原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对于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期满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人员,原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旷工处理。
以上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相关事宜,单位应填写《本溪高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高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附件:本溪高新区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备案表
附件:
本溪高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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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照片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籍贯 | 出生地 | |||||||||
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聘用前身份 | 聘用合同号 | ||||||||||
最高学历 | 学习形式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学历层次 | 入学时间 | 毕业时间 | |||||||||
最高学位 | 学习形式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学位层次 | 学位取得时间 | ||||||||||
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离岗创业项目名称 | ||||||||||
离岗创业起始时间 | 自 | 至 | |||||||||
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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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指印): |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意见 |
创业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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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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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备案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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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个人申请部分需本人手写。 |
延期起始时间 | 自 | 至 | ||||||
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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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指印): |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意见 |
创业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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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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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备案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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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离岗创业终止时间 | 自 | 至 | ||||||
个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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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指印): |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意见 |
创业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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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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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备案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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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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