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本溪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本高党政办发〔2018〕8号
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办明电〔2017〕21号)精神,为指导开展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照《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摸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与时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建成区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 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建成区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建成区内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持续时间长,按照“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街道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二)组织机构
1. 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要求,高新区成立了以主管副主任黄代东为组长,规划建设环保局、统计服务局、生态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党群工作部等单位及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2.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普查办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与监测组、质量与数据组和入户调查组,专人专职负责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管委会批准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3)综合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部门、各办事处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和培训,筹备相关会议。
(5)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汇总分析,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
(6)承担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农业源普查办。农业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业源普查办)设在生态办农业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4. 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根据需要,明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确保人力物力并保障队伍稳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普查办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产出单位应设立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普查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三)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建立管委会层面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和部门分工明确、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要求,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如下:
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全区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报道,配合普查办组织好普查宣传新闻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
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统计服务局:负责组织提供高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等。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生态办: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等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分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工
1. 工业污染源。重点企业由高新区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一般企业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内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农业源(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普查由生态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
3. 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的入户调查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如何排口的调查与监测由生态办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积极配合。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区内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垃圾填埋、转运设施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工作由各自运维单位组织进行。
(五)普查人员筛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责任单位确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普查实施
(一)普查时间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二)普查步骤
1. 前期准备阶段(2017 年)
(1)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列支渠道,制定相关普查规章制度。管委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省、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高新区普查工作实际,制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实施,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高新区农业源普查办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抓紧编制高新区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上报本溪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和高新区普查办。
(3)落实普查项目经费。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预算。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和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总体编制普查项目年度预算。预算和列支渠道,报管委会批准后,按年度安排资金。
(4)做好高新区普查宣传工作。普查办编制宣传工作总体方案,认真负责组织实施高新区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在党群工作部配合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及培训。要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动手,认真做好工业源和农业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好技术骨干以及师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培训,配合上级普查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及培训,保障普查队伍人员相对稳定。也可按照国家普查办关于第三方选聘方面的指导意见,组织第三方开展工作。
(6)开展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名录及信息资源,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督察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按照核查技术规定与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7)搭建数据信息平台。普查数据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2.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8)完成入户调查。按照普查清查确定的污染源名录、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组织调查,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照分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按照国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入户调查,认真做好对重点企业的集中辅导,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可参照统计部门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抽样调查等成果,采集相关数据。
(9)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普查机构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审核技术细则、汇总数据一致性评估方案要求,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物生产量、排放量等数据,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农业普查办负责审核和汇总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市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及区普查办。
(10)开展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机构按照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核查方案、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细则、现场核查方案等要求,逐步开展质量检查,重点核查对象铺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3.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11)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数据库。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12)发布普查结果。开展普查成果分析,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核准后发布。
(13)污染源排查总结表彰大会。制定普查工作表彰方案,召开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14)成果开发应用。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按时提交成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积极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普查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人员的选调。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监察、重点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中,抽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普查员可从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及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负责入户调查和普查表的填写、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省普查办负责对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级普查机构主要对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后上岗。
(三)普查人员工作要求
1.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2.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3.普查人员在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
4.普查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送工作秘密,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5.普查人员廉政纪律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四)维护合法权利。普查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正常开展工作。要落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保持和交通、通讯、误餐等补贴等,相关费用纳入普查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列支。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区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文件的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表的印制、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治理核查与评估,数据的校核、审核、加工与汇总,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以及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充分考虑目标任务和部门分工配合;充分考虑需要重点投入的工作和年度任务分配;充分考虑相关财务管理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污染源普查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转款专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支出。
八、普查质量管理
国家和省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辅助监督实施。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县区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和质量保证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按照普查对象和内容对县区普查办进行抽测、核查,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九、普查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普查工作部署的重大意义,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各级政府一项工作责任。各部门、各类参与调查单位人员均有配合开展普查的义务,要建立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分工明确,环保牵头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工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迅速行动起来,全面细致地尽早开展相关准备工作,扎扎实实把普查各阶段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协同协作。普查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统计、监测和各类专项调查等资料,借鉴和采纳工商企业名录、中小企业名录、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抽样调查,以及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三)健全普查工作制度
1.建立普查督查制度。市普查办将根据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工作跟踪督办制度要求,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对县区在普查机构成立、经费落实及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予以通报,并适时请示市普查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单位普查工作督导检查。
2. 建立协调与联络制度。普查办定期召开普查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时报送月调度表及普查工作信息。普查办设立普查工作机构微信群,QQ群等联络方式,发布普查工作信息,解答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3.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加强普查工作的信息反馈,普查办在普查期间,设立普查信息报送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定期编发《普查工作简报》,向上级普查机构、管委会主管领导、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
(四)加强宣传动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定期编发《普查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各阶段普查工作进展,介绍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更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任务,突出普查工作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技术保障
1. 做好普查培训工作。由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确保所有的普查工作人员均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推动形成一只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普查人员队伍。
2. 建立普查基础信息库。在普查启动阶段,普查办应进行单位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根据统计、公安、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及环境统计提供的清查基础资料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作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污染源普查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通过清查,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信息库,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做到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3.加大技术支持。发挥好环保系统内技术支持单位的作用,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各项准备,周密组织前期普查宣传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队伍。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范进行评审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等等社会组织作用,负责制定方案、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全程跟踪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宣传、培训,以及普查机构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质量核查、普查验收、普查成果发布等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六)普查责任与法律保障。高新区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高新区普查办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的危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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