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高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灾害。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辽宁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灾害防治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灾害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在抓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要有计划加强灾害易发区的治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人员、物质、设备和技术保障工作,有效避免地质灾害发生并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深入调查,规划先行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明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的性质、规模、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依靠群众,及时反映的原则。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和监测能力,在区、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三级地质灾害基础监测点,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动员组织地区各界及群众广泛参与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要坚持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紧密结合、反应快速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政府和各部门要适应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需要。
依靠科学、提高素质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要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巡查制度、灾害分级响应、预警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灾害速报制度,不断完善应急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贮备,增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由高新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土分局、党工委工作部、生态管理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住房建设局、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日月岛街道办事处、张其寨街道办事处、中国联通高新区分公司、高新区供电分公司、高新区农资供应处等单位组成。
高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
各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预防管理工作。
2.2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对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险情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做好预防治理和预报,预警工作;制定我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措施,解决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国土分局: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和灾情报告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在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指挥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诱发因素、影响范围及潜在危胁;组织险情监测,掌握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和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和施工队伍,构筑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排除险情或减缓险情进一步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3.2 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2.3.3 生态管理办公室(水利):组织和督促各街道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库区周围、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汛情动态。
2.3.4 生态管理办公室(民政):及时掌握灾民安置情况,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2.3.5 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指挥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2.3.6 规划住房建设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2.3.7 规划住房建设局:负责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危房进行鉴定、评估、监控,协助属地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
2.3.8 党工委工作部:根据指挥部指示,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2.3.9 中国联通高新区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救援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2.3.10 供电分公司:组织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救情况。
2.3.11 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防灾、救灾及灾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2.3.12 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组织灾区供水、供气单位对有关设施进行防护和巡查,做好灾区供水、供气工作。
2.3.13 武装部: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队伍抢险救灾情况。
2.3.14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2.3.15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值宿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做好抢险、救助工作;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地点、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险情动态,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排除险情或减缓险情进一步发展,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3.16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和推广地质灾害预防知识;具体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组织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检查隐患点监测人员的工作情况,掌握监测结果。
3. 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预防任务划分
3.1 根据地质灾害类型和潜在发育程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易发区(A),中易发区(B),低易发区(C),不易发区(D)四个等级。根据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情况的综合评估,确定我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域分布。
3.2 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办事处、村为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预防工作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测工作,在汛期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和分级
4.1 地质灾害信息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
各地质灾害易发地点直接责任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地质灾害监测员。
监测员工作职责:密切注意天气预报,特别是中长期预报,依据降雨强度和时空分布,结合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程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
按时收集、整理隐患点监测资料,分析变化规律,掌握不同发展阶段特征及时进行预报;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村防灾领导小组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和有关情况。
4.2 地质灾害值班和报告
4.2.1 值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室设在国土分局(值班电话:43537522;43537525),负责受理和处置灾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值班室及地质灾害易发点的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在易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的同时,对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情况紧急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分队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4.2.2 报告: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紧急报告。定期报告,即每月由监测人员和各级值班室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监测情况;紧急报告,即监测人员如发现监测点有突发异常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通知受威胁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及时转移。
4.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3.1 Ⅰ级(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4.3.2 Ⅱ级(大型):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1000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4.3.3 Ⅲ级(中型):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500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3.4 Ⅳ级(小型):受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的启动
Ⅳ级预警地质灾害,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启动本级预案。Ⅲ级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启动本级预案。Ⅱ级预警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处置或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启动本级预案。Ⅰ级预警地质灾害,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各预警级别的地质灾害,在及时处置的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2 预报、预警和应急报警
5.2.1 灾前预报。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异常天气预报情况或监测点出现异常变化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发布有关短期预报或临灾预报。
5.2.2 临灾抢险预警。临灾预报发布后,临灾区立即进入临灾应急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各职能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进入临灾应急状态;命令防灾救灾队伍紧急待命;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防灾责任人要到临灾区督导各检测责任人启动应急预案,临灾区范围要设置明显的预警标志,及时通知并组织临灾区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
5.2.3 应急报警。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警中心、管委会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报警电话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室电话。地质灾害发生地区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和灾情蔓延。
5.3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按照指挥机构领导的指令和指挥程序展开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5.4 应急状态的解除
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实施指挥的机构决定紧急状态的解除,转入正常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地质灾害应急状态解除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勘查现场,确定善后工作内容,组织专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民安置和被毁基础设施紧急抢修方案。组织灾害评估、核实伤亡损失情况,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1.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责任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展开恢复、重建工作。
6.1.3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因参与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
6.2 社会救助
由生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视情况向灾民发放赈灾款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 医疗保障
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负责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确保灾后无大疫流行。
6.4 保险
各保险公司负责投保单位和个人受损情况的核实及理赔工作。
6.5 调查和总结
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市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场所保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所设在国土分局,现场指挥所设在灾害地点附近。
7.2 通信保障
7.2.1 有线通信保障。市、区、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值班室的有线通信联络,中国联通分公司负责保障。
7.2.2 无线电通信保障。市、县(区)、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指挥、工作人员,通过辽宁移动分公司的移动电话进行通信联络。
7.2.3 必要时区民防指挥部的协助通信保障。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辽宁移动本溪分公司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7.3 资金保障
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拨救灾资金。
7.4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地质灾害高易发街道办事处灾害防治负责人、办事处(社区、村)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和救援工作中的技术保障。
7.5 应急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高易发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地质灾害临时救援队,队长由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负责自救互救工作。区机动抢险队伍由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担任。
7.6 物质保障
生态管理办公室(民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计划、筹措、储备和调用工作。
8. 附则
8.1 收到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于40分钟内速报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县乡镇)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于30分钟内速报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乡(镇)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于30分钟内速报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地县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乡(镇)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高新区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
8.2 本预案为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完善。
8.3 本预案由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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