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5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高新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委会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规划住房建设局、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张其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石桥子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日月岛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设施农用地监管、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自然资源部遥感监测“一张图”以及农业部门耕地质量监测系数,采用平时巡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对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通报,并纳入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査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管委会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管委会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管委会,抄送溪湖区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5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高新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委会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分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规划住房建设局、环境保护与城市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张其寨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石桥子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日月岛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设施农用地监管、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自然资源部遥感监测“一张图”以及农业部门耕地质量监测系数,采用平时巡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对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八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街道办事处通报,并纳入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査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十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街道办事处通报,纳入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管委会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管委会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二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管委会,抄送溪湖区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考核结果,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街道办事处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责任指标 |
分值 (100分) |
评分标准 |
1 |
耕地保有量和 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20分) |
耕地保有量 | 10分 |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年末耕地面积大于等于各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方案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的,得10分;小于规划下达指标的,不得分。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10分 |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年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大于等于各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的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指标的得10分;小于规划下达指标的,不得分。 | ||
2 |
耕地保护制度 建设(20) |
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 4分 | 高新区管委会、三个街道办事处、17个行政村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得4分;不是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得3分。有漏签或少签的,不得分。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落实情况 | 4分 | 三个街道办事处年内对本区域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不少于1次,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国土分局,得4分;没有按要求进行自查或不按时上报自查报告的,扣2分。 | ||
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 2分 |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得2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 ||
征地补偿规范兑付 | 5分 | 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并依法依规兑付征地补偿资金的,得5分。凡检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有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等行为的,经查属实,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5分 |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建设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得5分。严禁农地非农化,凡检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未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3 |
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及保护 (30分) |
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任务 | 6分 | 工作推动有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工作任务的,得6分,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图任务的,每个村扣1分,扣完为止。 |
完善表册及数据库更新 | 6分 | 按时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表、册的,得3分;未按时完善表、册的,按完成任务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及时进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并通过验收的,得3分;未及时完成数据库更新或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未通过验收的,按面积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 ||
3 |
永久基本农田 划定及保护 (30分) |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6分 |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九项制度(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质量保护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碑设立制度),得6分,每发现1起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立与维护 | 6分 | 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建设规范、内容完善、及时设立、维护基本农田的保护标识,达到宣传和警示效果的,得6分。未按要求建立标识牌的,每发现1个扣1分,每发现一处受损严重的保护标识扣0.5分,扣完为止。 | ||
落实责任 | 6分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户的,得3分;未按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到户的,每个村扣0.5分,扣完为止。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3分;未签订保护责任书的,每有1个村扣0.5分,,3分扣完为止。 | ||
4 |
土地整理 (10分) |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2分 | 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当年土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项目验收任务的,得2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有一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
建设工程质量情况 | 2分 | 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得2分。实体工程验收一次未通过,每发生一起扣0.2分;建设工程质量受到通报或督办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资金管理情况 | 2分 | 资金管理规范的,得2分;财务资料验收一次未通过的,每发生1起扣0.5分;账目设置不规范的,每发生1起扣0.5分;超进度,超比例拨付工程款的,每发生1起扣0.5分;挪用项目资金的,每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 ||
规范管理情况 | 2分 | 项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得2分。项目未执行六项制度(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没有一项扣0.2分;项目资料未按要求整理归档,每发现1起扣0.2分;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程序、未批先建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 | 2分 |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有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方案等的,得2分;没有制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相应制度的,扣1分;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没有耕作层剥离方案的,每发现1宗扣0.2分,扣完为止。 | ||
5 |
执法监察 (20分) |
土地卫片检查 | 10分 | 以本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定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依据,违法比例在5%以下的,不扣分;违法比例在5%-7%(含7%)的,扣2分;违法比例在7%-9%(含9%)的,扣5分;违法比例在9%-13%(含13%)的,扣7分;违法比例在13%-15%(含15%)的,扣10分。 |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 10分 | 年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3宗以下,未能及时拆除复耕的,每发现1宗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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